(2017)豫0104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河南中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东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东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529号原告:河南中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20190。法定代表人:王双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良,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芳,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河南中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东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中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中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书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方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