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长春东北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凤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东北亚置业有限公司,曹凤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28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东北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琚长征,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凤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东北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凤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变更其申请执行内容,按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1014号民事判决书判项,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占用的商铺后,对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互负金钱义务部分相互抵销后,申请执行人给付被执行人23500元,此款已给付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已将所占用的商铺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春东北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凤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滕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