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辖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洪波卢韵琴与黄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洪波,黄永春,卢韵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辖终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洪波,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永春,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审被告:卢韵琴,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刘洪波因与被上诉人黄永春及原审被告卢韵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10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洪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洪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洪波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冉世均审判员 秦建华审判员 黄晓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海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