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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执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刘伯河与徐州海通特钢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伯河,徐州海通特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2230号申请执行人刘伯河,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区。被执行人徐州海通特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18号。本院在执行刘伯河诉被告徐州海通特钢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财产;(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仰会审判员  王亚东审判员  刘士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