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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加丽与雷海金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丽,雷海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813号原告张加丽,女,1986年08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8608134824,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祥富镇农耕村2组。被告雷海金,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8412154858,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祥富镇农耕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加丽诉被告雷海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加丽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亲友劝说,已经与被告重归于好,决定不离婚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加丽负担。审判员  李凤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瑞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