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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2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与张作英、陈发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2执8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负责人:白延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霞,女。被执行人:张作英,男。被执行人:陈发军,男。被执行人:李培林,男。被执行人:韩志福,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与张作英、陈发军、李培林、韩志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张作英、陈发军、李培林、韩志福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30830.41元、诉讼费1468元、执行费1884元,共计134182.41元。在本院执行过程期间,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生标审判员  王喜明审判员  张宾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