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0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晓红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孙晓红,身份证号2305021963********,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建材公司退休工人,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双七路468号。被执行人xx,身份证号2305031971********,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矿务局xx矿下岗工人,住双鸭山市岭东区作业路12-20-xx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503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xx在2017年1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已给付完毕);余款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00元,2018年年末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孙晓红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03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同意和解结案。申请执行费790.00元,由被执行人高海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温道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