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271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朱红卫与蒋永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卫,蒋永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271民初547号原告:朱红卫,女。被告:蒋永佐,男,汉族。原告朱红卫与被告蒋���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红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永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朱红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决蒋永佐偿还借款2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8日,蒋永佐从朱红卫处借款9000元,承诺5000元于10月21日偿还,剩余4000元于11月30日还清。同日,蒋永佐又从朱红卫处借款3500元,承诺最迟3个月还清。另,蒋永佐之前借取朱红卫信用卡一张,支取现金20000元,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朱红卫出具借条一张。后,蒋永佐向朱红卫的信用卡还款2500元。2016年年底,蒋永佐偿还朱红卫现金2000元,尚欠28000元未付。朱红卫多次催要,蒋永佐均推诿不还。蒋永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如下:朱红卫提交的借条及协议书,能够证明蒋永佐从朱红卫处借款共计32500元的事实,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8日,蒋永佐从朱红卫处借款325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蒋永佐分两次偿还了朱红卫4500元,尚欠28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蒋永佐给朱红卫出具的借条、借款协议以及朱红卫的当庭陈述已经证实了蒋永佐从朱红卫处借款32500元及已偿还4500元的事实,本案中因蒋永佐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故以朱红卫提交证据证实的欠款金额为准。故朱红卫主张蒋永佐偿还借款28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蒋永佐应偿还朱红卫借款2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蒋永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朱红卫借款28000元。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蒋永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有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