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3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董晓斌与张福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斌,张福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474号原告董晓斌,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张福生,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董晓斌与被告张福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董晓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晓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计137元,由原告董晓斌负担。审判员 冯汉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