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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董晓斌与张福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斌,张福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474号原告董晓斌,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张福生,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董晓斌与被告张福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董晓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晓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计137元,由原告董晓斌负担。审判员  冯汉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