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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德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凯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凯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492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太极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彭常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凯敏,男,1987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凯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凯敏有车牌号为皖PXXX**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凯敏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XXX**的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