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福宪诉张新广、李丽、张赛、蔡全德、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国良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福宪,张新广,李丽,张赛,蔡全德,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吴福宪,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新广,住河南省舞阳县。被执行人李丽,住河南省舞阳县。被执行人张赛,住河南省舞阳县。被执行人蔡全德,住河南省舞阳县。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周国良,住郑州市金水区。吴福宪诉被告张新广、李丽、张赛、蔡全德、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国良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吴福宪的申请,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023号民事裁定书将张赛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中州大道东、航海路北10号楼19层1904一套予以保全查封,后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新广、李丽、张赛、蔡全德、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国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福宪于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继续查封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赛名下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