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0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管言臻、山东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言臻,山东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039-1号申请执行人:管言臻,男,1974年4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山东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林浩,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管言臻与被执行人山东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管言臻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执行员 张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