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刑更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董彦章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彦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659号罪犯董彦章,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1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彦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7784.99元(含已支付的10000元人民币)。宣判后,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6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4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董彦章之上诉,维持对上诉人董彦章的定罪量刑的判决;并予以核准。撤销对上诉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董彦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4460.80元(含已支付的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以(2008)辽刑执字91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11年5月12日以(2011)辽刑执字第3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以(2014)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08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董彦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彦章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被记功3次,表扬2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董彦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彦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至2027年9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杰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