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红菊与被申请人高建宗、偃师市西银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菊,高建宗,偃师市西银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958号申请人:马红菊,女,1966年7月22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申请人:高建宗,男,1963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顾县村。被申请人:偃师市西银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槐新南路。法定代表人:苗爱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红菊与被申请人高建宗、偃师市西银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其他财产,洛阳民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高建宗、偃师市西银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如被申请人高建宗、偃师市西银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应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马红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新建审 判 员 :毛莹莹审 判 员 :刘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