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与罗飞跃、何方钦、罗政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飞跃,何方钦,罗政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510号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康富南路489号。法定代表人:马勇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飞跃,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何方钦,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罗政跃,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罗飞跃、被告何方钦、被告罗政跃(以下简称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三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罗飞跃、何方钦、罗政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罗飞跃、何方钦、罗政跃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飞跃、何方钦、罗政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