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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男,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被执行人肖某某,男,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县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鄂五峰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五峰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