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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利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利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916号原告: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朱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贤文,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陈功宝,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宋小华,董事长。被告:北京天利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262法定代表人:XX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利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0元,减半收取458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基奎代理审判员  石 庆人民陪审员  李孝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圣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