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余欢、程昭亮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欢,程昭亮,宾阳县泰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2执11号申请执行人余欢,男。被执行人程昭亮,男。被执行人宾阳县泰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宾阳县芦圩镇新城区昆仑路305号。法定代表人胡超明,系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余欢与被执行人程昭亮、宾阳县泰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德教审 判 员 韦良慧代理审判员 向治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安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