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执2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承售与被执行人伍冠闽、福建富高利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承售,福建富高利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伍冠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2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承售,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福建富高利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伍冠闽。被执行人伍冠闽,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民初字第1311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标的2463781.5元,被执行人已履行530000元;受理费13255元、执行费27037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伍冠闽名下位于晋江市安海镇鸿江西路“捷宏.盛宴”房产,于2016年7月4日把被执行人伍冠闽、福建富高利机械发展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双方当事人和解,被执行人伍冠闽已按期履行530000元,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所查封的房产。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和解履行,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承售享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陈瑜滨执行员 洪肇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晖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