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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许绪强、金烈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绪强,金烈斌,裴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许绪强,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金烈斌,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裴海明,女,1970年3月4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524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金烈斌、裴海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金烈斌、裴海明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烈斌、裴海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