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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迪安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迪安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239号申请人:天津市迪安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张少军。被申请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蒋传良。申请人天津市迪安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迪安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天津市迪安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畅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