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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高洪伟与张景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伟,张景学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766号原告:高洪伟,女,40岁,汉族,个体,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张景学,男,45岁,汉族,教师,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高洪伟诉被告张景学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达成协议,故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骁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建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