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1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诉被告安斯日古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安斯日古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371号原告王军,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工商户。被告安斯日古楞,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安斯日古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斯日古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军撤回对被告安斯日古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