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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3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惠黎与西安乾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惠黎,西安乾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民初3486号原告朱惠黎,女,195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乾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仁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玮,该公司员工。原告朱惠黎与被告西安乾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惠黎、被告西安乾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陆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惠黎诉称,其与被告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由被告公司对其住房进行装修,期间被告工程出现如下质量问题:装饰镜出现裂纹;因被告将防水涂料,保温层和砂浆层全部砸掉,没有再次做防水处理,致墙面和壁纸全部损坏;客厅吊顶出现多处裂纹。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以上修复损失费4000元,另要求赔偿误工费1500元,至于漏水问题另外起诉。被告西安乾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关于餐厅装饰镜部分出现裂痕,应出具鉴定报告及不存在人为破坏产生的证明;二、关于主卧室的问题,主卧室内部墙面并无防水涂料,也就不存在破坏防水涂料层的过程,其做墙面内部施工时必须征求物业同意方可施工,而物业与开发商均未要求我们做防水,且原告并未支付防水材料费用及工费;三、客厅的顶部出现多处裂纹,吊顶的框架是由其施工的,但裂纹处并不在施工范围,油漆工是原告自己找的,并非我方人员;四、延误工期,其未收到过原告书面要求;五、楼下客厅漏水问题,其未在原告客厅做任何水管路施工。综上,对原告诉请不认可。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原、被告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公司为原告装修保利.拉菲公馆6-604室房屋一套,时间从同年8月8日至11月24日,施工内容其中包含餐厅造型灰镜、客厅石膏板直线吊顶、卧室墙面基层处理等工程。期间原告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及材料款,(含玻璃款1100元)。该类款项后从结算中予以了扣除。2015年12月15日工程完毕双方结算。扣除原告已支付的款项及质保金,原告应付款5千余元。装修后原告在使用过程当中,装饰镜出现裂纹,卧室墙面漏水原告自称维修花费1000元,购壁纸898元;客厅吊顶出现多处裂纹,自行维修花费3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形成诉讼。另查,被告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主卧阳台保温层及防水涂料进行拆除,并已拆除原有防水砂浆层,原告在向物业部门提报装修手续中并无拆除主卧阳台保温层及防水涂料一项,双方合同中约定有铲墙皮内容。以上事实有施工合同、预算表、收条、情况说明、收据、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被告作为承揽方应保证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质量要求。现出现的玻璃裂纹,墙面漏水,吊顶裂纹等质量问题。以上工程项目均在合同预算表当中,原告虽支付部分工程材料款,但双方结算时在总工程款项下予以扣除,且双方并未约定合同相对人发生变更,故总工程款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合同相对人仍为原、被告双方,现原告要求承担维修费用,被告无证据证明上述质量问题系原告所致,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原告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维修,造成原始状态灭失,加之未向物业部门提报铲墙皮,自身也有一定责任,亦应自担一定的损失。经核实确认原告损失为:玻璃镜部分,原告提供有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结算情况说明及付款情况说明,被告在限期内未予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该证据能够确认原告玻璃款损失1100元;卧室墙面维修花费1000元;壁纸花费898元;吊顶维修花费300元。有证人证言,收条,发票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以上损失共计3298元。由被告按责承担1980元,原告自付1318元,原告另请求之误工损失,因误工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民法通则》第8条、26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乾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惠黎玻璃款及维修费198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30元,被告承担20元,被告于付上款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杨 玫代理审判员  康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童佳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