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民辖终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千路3号。法定代表人:孙万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6号天王星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91485X。法定代表人:姚小松,董事长。上诉人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8民初16239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公司系从事港口经营、港口设施租赁的企业,即从事海运有关的企业,故本案系其他海事海商案件中的航运经纪及航运衍生品交易相关的纠纷,应属海事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重庆海事法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持有的重庆东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35%的股权转让给上诉人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并在工商登记管理部分办理完毕变更登记。因上诉人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被上诉人重庆航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重庆港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1875000元。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双方因签订《重庆东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股权划转及补偿的补充协议》而产生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并非系双方基于海商合同、航运经纪及航运衍生品交易发生的纠纷,不属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应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根据《重庆东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股权划转及补偿的补充协议》的约定,双方产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重庆东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重庆东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明月沱街500号,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被上诉人按约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