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4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庞连军与刘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连军,刘建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815号原告:庞连军,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刘建霞,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连军诉被告刘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连军撤回对被告刘建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庞连军承担。审判员  王晓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