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肉孜买买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肉孜买买提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84号罪犯肉孜买买提,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维吾尔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博乐市。现在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以(2012)神刑初字第00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肉孜买买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执行自2011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31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10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肉孜买买提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1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7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肉孜买买提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肉孜买买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肉孜买买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肉孜买买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