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开碧申请执行汤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碧,汤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404号申请执行人王开碧,女,生于1951年7月1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汤素红,女,生于1970年1月2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王开碧申请执行汤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本金及迟延履行金、垫缴的案件受理费。另外,被执行人汤素红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汤素红系叙永县落卜镇政府的在职职工,有工资、年终目标考核奖等收入通过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落卜支行发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2017年5月起,将被执行人汤素红通过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落卜支行发放的工资、年终目标考核奖等收入在保留其基本生活费外的收入全部扣划至申请执行人王开碧在中国工商银行叙永支行内,迟延履行金待本案本金扣清时再另行计算;二、若上述账户正被先顺序案件的执行扣划,本次扣划作为轮候扣划登记,待在先的扣划金额执行完毕时,本轮候扣划自动生效;三、本案执行中,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前述被执行人汤素红的退休工资发放方式及银行账户,不得隐瞒、转移、擅自支取被执行人上述被本院扣划的退休工资收入;四、终结本院(2016)川0524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明江审判员 罗永成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智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