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7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志超与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万豪林泰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超,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万豪林泰投资有限公司,徐州慧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7118号原告赵志超,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代理人尹剑、骆永亮,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470号。法定代表人周宏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兆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武汉万豪林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兰陵路口时代广场1幢32层5、6号房。法定代表人张雪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州慧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汉王村。法定代表人王首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炯,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超诉被告宿州市瑞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万豪林泰投资有限公司、徐州慧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赵志超负担。审 判 长 马 光人民陪审员 田家勤人民陪审员 周启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