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梦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梦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刑初206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梦雪,男,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专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宜兴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梦雪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梦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梦雪在本市及宜兴市范围内,采用撬门、掰窗、翻墙等手段,实施盗窃13次,共窃得人民币、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约7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梦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部分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为指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梦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吴梦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梦雪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梦雪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梦雪在本市及宜兴市范围内,采用撬门、掰窗、翻墙等手段,实施盗窃13次,共窃得人民币、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赃款赃物合计价值约人民币75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梦雪在溧阳市实验初级中学,窃得被害人赵某放在该学校教师办公楼一楼初一语文组办公室内的佳能PC1730数码相机1只(价值人民币80元)。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2、2016年7月1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吴梦雪在溧阳市实验初级中学,窃得被害人史某放在该学校副校长办公室内的乔丹牌运动鞋1双(价值人民币150元)、FILA手表1块。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3、2016年8月16日晚上,被告人吴梦雪在溧阳市外国语学校校长办公室抽屉内窃得被害人陆某2现金人民币1500元。4、2016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梦雪在溧阳市中等专业学校B栋二楼教师办公室,窃得芮某2的黑色IBM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50元)。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5、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梦雪在溧阳市实验初级中学,窃得被害人王某2放在该学校教师办公楼二楼政史办公室内的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6、2016年9月22日晚,被告人吴梦雪在溧阳市外国语学校窃得被害人唐某放在该学校1208-2办公室内的MacbookAir(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销赃得款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从被告人处扣押得赃款人民币950元并发还被害人。7、2016年9月22日晚,被告人吴梦雪在溧阳市新区实验幼儿园,窃得被害人吴某放在该幼儿园小(四)班教室内的华为M2青春牌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300元)。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8、2016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吴梦雪在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湖滨实验幼儿园104办公室,窃得被害人朱某的联想E49A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9、2016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梦雪在溧阳实验初中教学楼教师办公室内,窃得被害人陈某1的1元硬币10余个,被害人偰建伟的1元硬币5个;被害人狄某的1元硬币10余个;被害人吕某的五星小苏烟1包(价值人民币20元)。10、2016年12月1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梦雪在溧阳开放大学B区7幢内的教师办公室,窃得被害人王某1的1元硬币20余个。11、2016年12月17日晚上,被告人吴梦雪在溧阳市昆仑小学教学楼的两个教师办公室,窃得被害人倪某硬币5.5元;窃得被害人马某硬币20余元。12、2016年12月17日晚上,被告人吴梦雪在溧阳市光华初中教学楼的教师办公室,窃得被害人尤某抽屉内1元硬币10个;窃得被害人李某2抽屉内1元硬币5个。13、2016年12月1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梦雪在溧阳开放大学B区7幢一楼教师办公室内,窃得被害人周某硬币13元;被害人陈某2的魅族MX4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涉案赃物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吴梦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确认的身份信息证明,书面“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寄卖行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吴梦雪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赵某、史某、陆某2、王某2、唐某、吴某、朱某、吕某、王某1、倪某、马某、尤某、李某2、周某、芮某2、陈某2的陈述,证人陆某1、芮某1、杨某、黄金秀、李某1、戴某、潘某、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梦雪在庭审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梦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梦雪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梦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梦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吴梦雪继续退赔被害人陆丽萍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唐洁人民币550元;退赔被害人朱伟平人民币1500元;退赔被害人陈国萍人民币10元;退赔被害人偰建伟人民币5元;退赔被害人狄海平人民币10元;退赔被害人吕小良人民币20元;退赔被害人王云霞人民币20元;退赔被害人倪洁人民币5.5元;退赔被害人马琳人民币20元;退赔被害人尤爱萍人民币10元;退赔被害人李潮金人民币5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已扣除先前羁押的28天。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段云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