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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东建与万志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建,万志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574号原告:刘东建,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彬、余小惠,均系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代为参与诉讼活动;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或调解;代为撤诉或提起上诉;代为签收相关文书;代领案款。被告:万志朋,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东建诉被告万志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建以无法确定被告万志朋现居住地址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由原告刘东建负担。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