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1023民初109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12月13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支付劳务费12718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劳务费1271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元,以上两项合计12778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承诺在2017年7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一次性偿还15000元,若届时不能按期偿还则按月息2分承担利息损失。案件执行费91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承担。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10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