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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二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被告杨波、朱燕梅、刘琼英、刘冬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二初字第132号本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简称农行荣县支行)诉被告杨波、朱燕梅、刘琼英、刘冬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荣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被告朱海燕应为朱燕梅。审 判 长  曹祖华审 判 员  刘裕鑫人民陪审员  李茂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