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郑宏斌与高永军、陈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宏斌,高永军,陈文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2319号原告:郑宏斌,男,汉族,1969年6月13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高永军,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陈文丽,女,1975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郑宏斌与被告高永军、被告陈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郑宏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3万元利息。事实与理由:2012年2016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6年5月19日尚欠143000元,并约定于2016年11月3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只好求助法律给予解决,故依法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等信息不具体明确,起诉状列写的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宏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 伟审 判 员 刘友宝人民陪审员 任理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慧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