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韦德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韦德勇,韦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住所地广西宜州市庆远镇龙江路39-1号。负责人:马云军,行长。委托代理人:覃继会,员工。被执行人:��德勇,男,1965年9月25日生,壮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广西宜州市。被执行人:韦爱英,女,1956年10月9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广西宜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韦德勇、韦爱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1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德勇、韦爱英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281号。被执行人韦德勇、韦爱英应履行的义务为:2016年9月30日之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本金50000元及利息7271.14元(包含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贷款利息及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11日期间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3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扣划被执行人人韦爱英5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韦德勇8468元,两人合计58468元(其中包含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7271元、案件受理费539元、案件执行费658元)。申请执行人在收到上述案款后同意终结宜州市人民法院(2016)桂1281民初1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至此,被执行人韦德勇、韦爱英已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81民初1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