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5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与广州市木器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终544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木器公司,广州市越秀区第一房屋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5991号上诉人钟志坚、广州尊老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万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第三土地房屋管理所、原审第三人广州市东山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5991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民事判决书第一页正文部分第十五行的“委托代理人:张珊珊,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更正为“委托代理人:张丹蕾,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审判长  蔡培娟审判员  谭红玉审判员  黄 嵩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思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