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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3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何XX、原告文世豪与钟金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文世豪,钟金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3民初649号原告:何XX,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文世豪,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钟金华,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何XX、原告文世豪与被告钟金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X、文世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金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XX、文世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钟金华立即偿还二原告合同押金利息23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被告钟金华将双牌县城北大道排水工程发包给原告何XX、原告文世豪施工,并收取二原告施工押金150万元。双方约定押金由被告使用,使用期间被告应按月利率2.5%的标准向二原告支付利息,直到二原告承包的工程竣工被告将押金退给二原告为止。2010年2月二原告承包的工程竣工,但被告于2010年7月底才将150万元的押金退给二原告。经结算,被告共欠二原告2010年2月至7月的押金利息23万元。被告书面约定利息在2011年春节前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利息未果,故诉讼法院。被告钟金华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条1份,拟证明被告钟金华欠二原告2010年2月至2010年7月份的150万押金利息230000元。因该证据系书证,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但该欠条约定的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超过了年利率24%的规定,故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被告钟金华将双牌县城北大道排水工程发包给原告何XX、原告文世豪施工。2010年2月,二原告承包的城北大道排水工程竣工。但被告收取二原告的施工押金150万元,直至2010年7月被告才退给原告。双方约定被告使用押金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2.5%计息。2010年8月26日,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二原告押金利息230000元,被告向二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书面约定在2011年春节前付清。尔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未付,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钟金华将双牌县城北大道排水工程发包给原告何XX、原告文世豪施工。在二原告承包的工程竣工后,被告有退还原告押金的义务,但被告收取二原告的施工押金150万元,直至2010年7月被告才退给原告,经双方约定被告使用押金期间由被告给付原告利息,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超过了年利率24%的规定。故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被告使用押金1500000元的利息为180000元,计算方式为(150万×2%×6个月)。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押金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即被告钟金华给付原告押金利息18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金华给付原告何XX、原告文世豪押金利息180000元。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何XX、原告文世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钟金华负担3715元,原告何XX、原告文世豪负担10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泽群审 判 员  何 潘人民陪审员  王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