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东与周友英、张玉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周友英,张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87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196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周友英,女,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玉明,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王东与周友英、张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南王民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友英、张玉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000元、案件受理费806.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无执行回款。经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友英、张玉明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均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