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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与谢华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谢华祥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12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果园路,组织机构代码70942606-8。负责人况忠。委托代理人张小兰,单位职工。被告谢华祥,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诉被告谢华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谢华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君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