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中英、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英,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744号申请执行人:李中英,男,1957年4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综合保税区航空产业支持中心316、317室。法定代表人:何晓莹,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中英与被执行人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7月15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522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调解返还借款本金26万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依法调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房产,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社保缴存,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强审 判 员 孙轶群代理审判员 马为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宜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