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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南充市嘉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营山县玉家牛业专业合作社、四川通旺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充市嘉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营山县玉家牛业专业合作社,四川通旺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财保90号申请人南充市嘉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施应融。被申请人营山县玉家牛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营山县。法定代表人:文建华。被申请人四川通旺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法定代表人:吴绪文。申请人南充市嘉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营山县玉家牛业专业合作社、四川通旺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通旺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红款40万元或被申请人营山县玉家牛业专业合作社、四川通旺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南充市嘉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保单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充市嘉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通旺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红款40万元或被申请人营山县玉家牛业专业合作社、四川通旺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二、银行存款的冻结为12个月,不动产的查封为三年,动产为二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