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杜成亮、杜斌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彦章,杜成亮,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刑初38号自诉人周彦章,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告人杜成亮,男,汉族,个体户。被告人杜斌,男,汉族,个体户。自诉人周彦章以被告人杜成亮、杜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因与被告人私下调解,并已兑现了全部经济损失为由,自诉人申请撤诉讼。经审查,自诉人周彦章确系自愿撤回对被告人杜成亮、杜斌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周彦章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是叁份。审判员 白永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