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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民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北方吉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赵贤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北方吉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赵贤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北方吉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洮南市。法定代表人:王英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生,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斌,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贤明,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上诉人吉林省北方吉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贤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黑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黑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吉林省北方吉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0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常宗仁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戴红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