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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秦雪峰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雪峰,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2058号原告:秦雪峰,男,199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委托代理人:马建平,系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410774300。委托代理人:廖成京,系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36011510110116。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0000000024299。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雪峰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雪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雪峰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承担900元,退回原告900元。审审 判 长  熊 艳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