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含山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冯加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加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827号原告:含山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望梅路东侧4号103室。法定代表人:齐玉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一泓,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加育。原告含山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加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含山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含山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含山县金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成正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如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