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奚有与怀来县土木镇老营洼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有,怀来县土木镇老营洼村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民初300号原告:奚有,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委托代理人:屈洪财,男,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怀来县。被告:怀来县土木镇老营洼村委会,住所地怀来县土木镇���营洼村。法定代表人:张建永,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奚有与被告怀来县土木镇老营洼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奚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位于大坑上面的东半块地经营权归属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9年二轮承包时,我们村不是一轮承包的延续,而是打乱重新分地。我与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后,因村委会在村东梁打机井,在我的地里大量取土,致使我这块地无法耕种,经村委会研究,将大坑上面的地东半块地补给我,我经营至今。现因高铁占地,村委会不认可我经营的土地,恳请贵院依法确认我经营的大坑上面东半块地的经营权归属我。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当依据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并应取得相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订立承包合同,原告奚有主张自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村委会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且原告未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本案争诉土地属权属不明。本案争诉问题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奚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