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善滨与綦宗刚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滨,綦宗刚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1651号原告:张善滨。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发。被告:綦宗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波。原告张善滨与被告綦宗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之间存在加工业务关系,被告向原告提供织布,原告为被告加工,2009年2月27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共欠原告加工费43730元,后被告给付原告2000元,余款4173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41370元及利息(自2011年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直至付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綦宗刚欠原告张善滨加工费41730元,原告自愿放弃1730元及利息,被告于2017年5月1日前付3000元、同年10月1日前付5000元、同年12月31日前付1万元、2018年5月1日前付1.1万元、同年10月1日前付1.1万元(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户名:张善滨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二、若被告有任意一笔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原告不再放弃1730元及利息,并可就剩余全部欠款数额及利息(本金41730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1年2月5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琪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