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谢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816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1988年11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俊,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利平,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汉族,1989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