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辖终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武陟县利鸿泡沫塑料有限公司、河南星空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陟县利鸿泡沫塑料有限公司,河南星空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00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利鸿泡沫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谢旗营镇程封村。法定代表人:刘利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星空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朱村工人村东口。法定代表人:XX才,总经理。上诉人武陟县利鸿泡沫塑料有限公司因不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3民初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在双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争议或分歧未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焦作市××站区,故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琨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