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终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四川福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梁上茂、孙吉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福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梁上茂,孙吉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福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涂子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利山,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澜于,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上茂,男,汉族,1964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梅,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吉伦,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上诉人四川福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上茂、原审被告孙吉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福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刘立冬审判员 马翰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梓菡 更多数据: